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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定作物的质量条款必须约定明确。加工承揽业务切忌对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标准;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之外,还应有样...
加工合同是一种满足特定需要的经济活动。在订立加工合同的过程中,除了订立其他合同时经常出现的问题外,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和保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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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如关于成品的厚度,要约定以成品哪个(些)点的测量为准,是测量某一个点还是测量几个点;是取平均值还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标准误差率是多少;质量验收时期及次品处理(是拒收还是降低加工费)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约定明确具体到位,不要遗漏任何细节。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3、关于留置权的变通。 承揽合同可产生法定的留置权。为此,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 为此建议定作方在资金周转困难时期,除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延长外,还可以另行约定承揽方不得行使对加工后的成品或己方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权。因为合同法有规定,当双方另有约定承揽方不行使留置权时,从其约定。 4、交货方式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为此,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5、承揽方应在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定作方依法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及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6、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但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加工合同是一种满足特定需要的经济活动。在订立加工合同的过程中,除了订立其他合同时经常出现的问题外,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和保密制度,当事人应特别注意。签订加工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特别是承包人能否完成委托项目,其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以及已经完成的项目都必须清楚地了解。当事人一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是否进行过年审查,是否被吊销等。,如果他们在不真实的情况下进行审查,他们会匆忙与他们签订合同,这很容易导致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纠纷时很难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加工合同的目标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加工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作物的名称或者项目,不得模糊,造成歧义。订立加工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选择原材料并进行检验。承包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降价或解除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一种满足特定需要的经济活动。在订立加工合同的过程中,除了订立其他合同时经常出现的问题外,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和保密制度,当事人应特别注意。签订加工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特别是承包人能否完成委托项目,其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以及已经完成的项目都必须清楚地了解。当事人一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是否进行过年审查,是否被吊销等。,如果他们在不真实的情况下进行审查,他们会匆忙与他们签订合同,这很容易导致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纠纷时很难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加工合同的目标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加工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作物的名称或者项目,不得模糊,造成歧义。订立加工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选择原材料并进行检验。承包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降价或解除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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