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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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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就是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答辩书,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行政复议答辩书答辩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因 对答辩人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现对 (申请人)于年 月 日提出的复议要求和理由,答辩如下:综上所述, 此致 (复议机关) 答辩人:年月日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 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信访行政复议答辩书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作为) 申请人:万某芽、张某盛、张某珍,同住余姚**村南区72号。 被申请人:**市国土资源局,住**江东区民安民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萍,局长。 复议请求:决定被申请人履行国家赔偿等依法行政的职责。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3日,以挂号信(见附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见附二)。不服被申请人不作为的争议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下: 一、被申请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3条等的规定,依法处理国家赔偿申请的法定职责的。对申请置之不理是违法的。是要纠正的。 二、申请人主张:1、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等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依法理赔的法定职责。企图以不作为逃避责任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复查申请,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甬土信查[2014]106号《信访事项不予复查意见书》(见附三),造成申请人以挂号信申请复核(见附四),再到被浙土资信告[2014]4783号告知(见附五):受理,和被浙土资信告[2014]4867号告知(见附六):请向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由余姚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并答复。这证明:是自然撤销了被申请人,和余姚市国土资源局的乱答复的。对被申请人乱答复的不予复查,到自然撤销的期间,加重申请人的负担、损失的。是要依法承担:材料费(打印、复印费)、邮信费、交通费、时间损失费等的赔偿责任的。 特依《行政复议法》第28(二)、29条规定,提出上述复议请求。 此致 浙江省**资源厅 申请人:万某芽、张某盛、张某珍等 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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