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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放弃主债务人只起诉担保人,但要分情况: 1、一般保证责任,应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仍不能履行才能起诉担保人。 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财...
可以,说明债权人放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完全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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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担保分为一般保证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银行可以一起起诉,如果是一般保证担保,银行应当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无法履行才起诉一般保证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代债务人向债权人还了款,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如果还没有代偿,不能向债务人追偿,谈不上反诉,反诉是以银行为被告。执行案件可以从被执行人卡上扣钱,没有年限规定。
《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证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之行使是以“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的,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前,不能能起诉债务人。司法实践认为“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保证人有权直接起诉债务人。”具体参见人民法院报文章《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作者:郑冰发布时间:。该文指出“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此时虽然债权人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此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只起诉担保人(保证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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