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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与无租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所租用的房产不用缴纳租金即为无租使用房产。而提供免租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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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6号)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法规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法规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法规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因此,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房产税应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法规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法规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租赁房屋进行经营,应由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由土地使用人(即承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 另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都是法定的,不是由企业合同约定哪方作为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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