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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会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会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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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并安全护送其到政府设立的救助场所接受救助。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并通知公安部门。
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008年6月17日法研(2008)80号规定:“检查院或者民政部门不能代替死者或者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2月9日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及(2010)民一它字第23号进一步明确法律没授权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另外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及救助站的职责是暂时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需要,检察院主要职责是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这些机构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无名氏提起民事诉讼。法无明文则禁止,故民政部门、救助站、交警部门、检察院等机构不具备无名氏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主体资格。但是这些机构可以对其垫支费用进行追偿。
单纯的乞讨不违法,如果乞讨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干扰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是会收到治安处罚的。我国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乞讨,但并不意味对乞讨没有约束,各地政府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在一些公共场合设立了“禁讨区”,并对于一些乞讨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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