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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请病假没有特权,应当遵循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请假制度的规定,对于非急诊事后提交病假条的,提交假条之前的期间可以按旷工处理。 劳动部、国务院...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怀孕期请病假的最长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生活的情况下,职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职工需要提供需要休假的医院证明。 《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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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回复,再麻烦请教您一下,关于孕期请病假事宜,因为我本身贫血,有先期流产征兆,加上办公室挥发性有机物超出国家标准,医生开具遗嘱要求我安胎休息一月,但是用人单位说,单位制度规定是,必须是公立医院开具的医嘱,才能被承认为请病假的凭证,不认可正规私立医院的医嘱,请问这样做合法吗?!另外,附上公司人事就此问题给我的答复,供您参阅:“你说的情况,包括和睦家医院的资质我个人没有任何质疑,你提出的意见也提示我将来或许可以适当放宽条件要求,劳动法政策制定较久,随着社会发展有些情况确实有待完善,而且劳动法也不会把所有事情都写的很详细全面!过去制定法律时对正规医院的理解和现在的范围也有了一些变化!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去做明确具体要求,这个时候就要遵循公司的规定了.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怀孕期间请病假的最长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员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发工资。 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间: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算为劳动时间。 分娩日期:98天(产前15天) 难产15天 多胞胎15天(每生15天) 晚婚晚育夫妻一方可申请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关于你提出的怀孕开病假条规定,【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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