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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一年起计算点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1、关于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时效各地标准不一,有的地方是按梯度计算:你2015年7月入职,那么2015年8月起有二倍工资,这个月二倍工资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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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支付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以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2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是劳动争议中频繁遇到也是经常讨论的问题。主要的观点有两种: 一种认为适用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时效,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1年; 另一种支持一般时效,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1年内。 首先,特殊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的组成我们可以将其平分为两份,其中一份是劳动报酬,而另外一份则是对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惩罚责任。所谓的双倍工资只是以工资为计算单位来确定惩罚的额度,并非所指双倍工资都为劳动报酬; 其次,从立法本意上看,双倍工资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规制用人单位,使其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质便体现出来。所以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责任,用反其道而行之的方式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所以,双倍工资作为惩罚性责任适用一般时效。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2月才生效的,之前的劳动法并未规定此种情况的二倍工资问题。故双倍工资请求应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2008年之前入职的,从2008年2月计算),即刘某可以主张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二、但同时,请求二倍工资的也适用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刘某在2013年下半年才向仲裁委申请二倍工资的赔偿,显然早已过了时效。 因此,你们公司无需向他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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