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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生育,享受产假98天,晚育增加90天;男性配偶生育,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给予护理假15天。...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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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对于陪产假的规定,具体的陪产假天数需要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
15天。《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在实际工作中,男军人一般都是把当年的探亲假留着,等家属要生小孩时探亲假、护理假一块请掉,这样假期(加上路途)就会有将近两个月。
除正常探亲、休假的假期外,现役军人的婚假为3天,晚婚假7天,共计10天。其法律依据包括:2003年4月3日,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根据2003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这里的“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这里的“地方有关规定”,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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