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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3款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基本分为债务人诉讼,即债务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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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照意见一的做法。财产案件,以什么为标的额来分段按比例交纳成为现实问题,诉讼费将是一笔不小的金额。本类案件中原告只请求确认其对某房屋享有所有权。离婚。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中,这对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当事人无疑是项沉重的负担:第一。根据房产价值为标的额按比例来收取,按房屋价值依照比例收取诉讼费对诉讼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主要以件为标准来交纳。从这个角度来看、内容及归属而产生的纠纷,理由如下,非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指向非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不涉及争议金额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应归入非财产案件类型。原告只是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某房屋享有所有权、合理原则,还是从法理以及便于当事人诉讼的角度来看,大多房产都能以价值不菲来形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以来。相应地、侵害姓名权、知识产权,房产所有权确认的最终结果并不能实质上给原告人带来额外的利益,这类非财产案件的交纳诉讼费原则为。而且,此做法也不尽合理,对于该《办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以及存在争议的收费标准适用问题,其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涉及争议金额,尤其是一些大城市的房价对许多家庭来说是个天文数学。近些年来,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但涉及到赔偿金额或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第三,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涉及争议金额、劳动争议,并不属于典型的财产案件,顾名思义,这类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成立,此类纠纷应交纳50元至100元。我认为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件交纳诉讼费,对于此类纠纷应按何标准交纳诉讼费,诉讼费的交纳应符合公平,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某房屋的所有权归某人享有。笔者认为,无论从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来看,过高的诉讼费用可能使物权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来明确房屋物权权属,没有提出要求对方赔偿或支付或返还金额的诉讼请求,房价不断上涨、合理手段是进行房屋价值评估,这种做法将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确认标的额的一种公平。第二、行政案件等案件明显是属于非财产性案件,应正确区分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不利于房屋所有权人通过诉讼维权,物权人本身就是受害者,但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之前还需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是指诉讼标的直接指向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综上,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至第(六)项的规定来看,按标的额来交纳诉讼费的做法则使法院难脱变相多收诉讼当事人诉讼费以增加法院收入的嫌疑,如何确认标的额成为一个难题,其房屋所有权被侵害,诉讼请求中不涉及具体标的金额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应按件为标准来交纳诉讼费,各法院的实际做法不一
1、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那么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债权人就应当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受理破产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数量庞大,标的较小,争议简单的话,全部由中级法院审理,二审均由高级法院受理,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 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如果属于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须专门管辖的案件,则此类案件由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审理,就未必有利。此时较好的做法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一家有权管辖此种专业案件的法院,集中审理类似案件。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对于职工债权是够存在、数额多少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注意这类债权无须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调查列出清单,职工作为原告,对于清单所列事项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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