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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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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法情形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
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持证单位名称、行业代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方式、去向以及其他排放的特殊要求;(二)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准;(三)污染物的处理方式;(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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