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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11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持证单位名称、行业代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总量控制指标、方式、去向以及其他排放的特殊要求;(二)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准;(三)污染物的处理方式;(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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