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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15日之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发证机关核实后应当补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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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办理延续手续并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不予延续:(一)排放污染物不符合环境功能区或者总量控制要求的;(二)未按规定延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三)按规定应当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但尚未安装或者联网的;(四)按规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但尚未制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在发证机构调整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该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并将经营者在调整前的申领情况报调整后的发证机构。经营者在调整前申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未使用或者未完全使用的许可证按规定到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在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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