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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2-09-05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办理延续手续并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不予延续:(一)排放污染物不符合环境功能区或者总量控制要求的;(二)未按规定延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三)按规定应当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但尚未安装或者联网的;(四)按规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但尚未制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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