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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未婚、结婚、离婚还是丧偶,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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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出嫁女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本案所争议的问题在于出嫁女在娘家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王某在一、二轮土地承包中以户主名义承包的土地,是王某、林某、王甲、王乙、王丙、王丁共六人以家庭方式取得的法定用益物权,每人均是承包共有人,依法享有自己一份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其承包经营权。王乙、王丙在承包期内虽然外嫁,但在外嫁地并未获得承包土地,依法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如遇到征地拆迁,其仍可获得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将王某为户主的承包土地平均分给王甲、王丁的这一做法,显然侵害了王乙、王丙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王乙、王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甲、王丁返还其二人每人2.1亩承包地的经营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沈七七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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