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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拒绝交出被征收的土地,政府是否可以强制征收?

2024-12-27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是合法的。如果被征收人拒不交付土地,属于违法行为。征收人给付征地补偿款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 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 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3.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将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如果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 在征用土地程序方面,需要进行以下步骤: 1. 拟定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征地方案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人,即拟征地方案公告,并告知被征地人禁止事项、听证权利。 2. 审查、报批及批准: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 征地方案公告: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征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5.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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