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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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