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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可以提供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
辩护律师主张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未遂,必须要有证据证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导致未得逞的。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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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可以提供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本条第一款,成立犯罪未遂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开始举刀、掏枪,投毒的开始放置毒物,盗窃的开始伸手窃取等,这些行为开始的一瞬间就是着手。(2)犯罪没有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没有把人杀死,他就没有完成这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是客观原因,如遭到被害人强有力的反抗,遭到其他人的制止或自然力的阻碍,如纵火犯点燃房屋刚离去,恰逢天降大雨将火浇灭;二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如能力不济,或作案时突然发病的;三是犯罪人主观上认识错误,如误把牛马当人杀,或投毒时误把白糖当砒霜。第二款是关于未遂犯刑事责任的规定。犯罪未遂所造成的实际危害一般较之犯罪既遂要轻,因此,本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犯罪未遂其实与犯罪中止比较类似,但其中未遂是因为受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其他因素影响,从而导致已经着手的犯罪最终没有实现,在这点上来看,犯罪中止因为是因为罪犯自己主动自愿的停止犯罪,因而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就会轻一些。
辩护律师主张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未遂,必须要有证据证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导致未得逞的。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属于犯罪的一种形态。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的危害性大于犯罪预备小于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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