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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发包人签订结算方式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2022-03-08
王文杰律师解答第一个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应以经过发包人审计部门审计后的结算为准。”这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双方应有约束力。监理方是建设方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行为代表建设方,对建设方有约束力。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造价应在监理结果的基础上进行,不能离开合同的履行情况。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与监理工作并不矛盾。你前边说是审计,后边说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审计是行政监督管理行为,而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是民事行为。如果双方约定完工后由造价咨询方(第三方)审核价格还可以接受,那么建设方要求完工后要以建设方审计部门审计的结果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并写进合同,你们作为施工方说什么都不能接受。 王文杰律师解答第二个问题:如果审核单位是受业主委托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审计协议,重新约定了审计时间等内容,那么该协议因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产生法律效力。建设部出台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不是法律的范畴,对双方没有约束力,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此办法,否则,没有强制约束力。 王文杰律师解答第三个问题:双方对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成果进行了签字认可,该审计结果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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