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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引起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依据的开始 二、对因交通事故引起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补偿,建立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鉴定等级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伤残等级确认后,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定各项责任; 四、因交通事故引起人员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也将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依法提出。申请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应当向法院书面提出。
庭前证据交换与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关系问题。法律规定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保障法院认定事实、做出裁判的中立性、公开性和公正性。而庭前证据交换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完成的,其宗旨在于固定、保全证据,整理争议焦点,为庭审中对证据的认证和对事实的认定做好准备。除当事人自己对案件证据和事实做出实体认可和处分外,法院不做实体认定和处理。对于证据认可与否,发表何种意见,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认可的意见和对诉讼及实体权力的处分,完全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认为庭前证据交换有违于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法律规定的想法是不正确的,是形而上学错误观念在审判实践中的反映,应当予以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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