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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第一,明确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原则。 所谓“三权分置”就是将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拆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与土地集体所有权一起构成了农村土地的权属组合。“三权分置”放活了经营权,将不愿或无力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让这部分土地重新焕发了价值。 第二,耕地承包期满后再延续30年,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对于自己经营的农民来说,更长的承包期可以更放心的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不论是对农田水利建设还是对设施大棚建设的投入都会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对已经或准备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来说,等于直接增加了30年的租金。另外如果想要利用土地经营权贷款,土地承包期延长也使土地的价值大大增加,银行信用额度也大幅提升。 第三,承包耕地草地调整须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对于农民关心的“分地”“调地”的问题,本次修订明确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如果需要对承包的耕地草地进行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不过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草案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在草案最终敲定后,大家可以留意当地的实施细则。
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二)承包期内,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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