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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的情况都属于诈骗行为: 1、通过虚假的单位组织或者冒充其他人的名义和受害人签订协议或者合同的; 2、通过假冒伪造等手段得到的材料或者...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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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诈骗犯罪的认定如下:1。罪与非罪借款因某种原因长期拖欠或者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挥霍一空,不违约,不再欺诈骗人。如果确实打算偿还,仍然是贷款纠纷,不构成诈骗罪。2、本罪与法律规定的其他诈骗罪的界限《刑法》其他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类诈骗犯罪在主观和客观表现上与本罪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和对象上存在差异,容易区分。【案例】原为蚌埠某电器公司业务员的被告姚某,负责将公司货物交给各空调经销商。2010年1月,姚告诉经销商王,他可以为王获得便宜的工程机,并要求王不要告诉公司。2010年1月29日,王按照姚的要求,将30600元打入姚的私人账户,当天姚将这笔钱取出并用于个人费用。随后,姚某没有为王某向电器公司申请工程机械,也没有从其他地方联系王某便宜的工程机械。2010年2月26日,被告人姚因其他侵占某公司钱款被公司发现。王联系了一家公司,才知道姚从来没有联系过工程机,姚也没有权限向公司申请出售工程机。这时,姚某为王某出具了一张30600元的欠条,然后潜逃。【解析】根据我国刑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案中,姚是蚌埠某电器公司的业务员。虽然他的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要件,但不排除姚利用身份实施其他犯罪的可能性。而且从案件的发展来看,业务员身份对诈骗罪的构成没有负面影响,反而促成了姚诈骗的顺利实施。正是因为姚某作为某电器公司的业务员,才能相信姚某所说的话,从而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主观上,诈骗罪占有公私财产。本案主观方面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姚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第二,姚某打算占有公司的钱还是王某的钱。姚是一家电器公司的业务员。他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向公司申请销售工程机械,但向王隐瞒了真相。收到王的钱后,他没有为王购买工程机械,把大量的钱占为自己的,用于个人费用,也没有还款的真实意愿,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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