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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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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收益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前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归个人所有、共同所有,作出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实践中,由于夫妻一方在婚后的投资收益情况不同,因此离婚时的分割情况也就不同,具体的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
婚姻财产的分割总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知识产权收益以及企业产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我们知道了,知识产权的受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再婚时离婚知识产权收益该怎么分割呢?我们来通过下文了解一下。一、知识产权收益离婚时怎么分我国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二、离婚企业产权怎么处理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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