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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
发生医疗事故的,(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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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妇,26岁,身材矮小,测骨盆狭窄。足月临产时,经试产无法顺利分娩,医生决定采用破腹产。于是将有关情况和诊疗意见告诉了产妇及丈夫,但其丈夫故意躲着医师不签字。他不是担心妻子接受破腹产有风险,而是怕妻子怀的是女孩,产妇再三请求医生为其实施破腹产,而医生以家属不签字为由,拒绝手术。结果导致产妇子宫破裂,此时才进入手术室实施子宫切除术,但为时已晚,结果产妇、胎儿俱亡。随引起纠纷。请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该如何处理?答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第三条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确定您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工作,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我们不是技术专业人员,也未经法定的鉴定程序,不能确定您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员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将委托专业或者专门机构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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