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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288条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
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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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构成案犯罪需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频率的行为, 2、经责令停止而拒不停止的;3、干扰无线通讯的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后果的认定:一般是干扰重要的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受,造成重大误解或者信息泄露危害严重的,干扰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运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失的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立案: 1997年《刑法》第288条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30条将该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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