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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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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0000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向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提供本单位资金;(二)以个人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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