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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2021-11-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0000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向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提供本单位资金;(二)以个人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资金,谋取个人利益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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