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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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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中的规定解除合同和裁员。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上可知,如果在员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工资是违法的。公司不可以随意降低员工工资、变更劳动合同。你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帖(即生育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单位不再支付职工工资,绩效工资应该属于工资范筹(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应该没有绩效工资了
1、交通、通信补贴、饭贴若单位以报销形式支付的话,不应计入。 2、享受产假的前提是已婚者。一般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具体你可对照当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5月份的工资可按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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