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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按照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
处理程序具体如下: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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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患者或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提出争议时,首先向受理各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争议的办公室提出疑问,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医疗资料封存申请书》,双方在场时必须共同封存医疗资料。封条上必须有患者的签名和医疗机构的盖章,封存的医疗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患者要求复印病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客观病历,并加盖医疗机构证明与原件一致。2、如果患者死亡引起争议,死者亲近亲属首先向医疗机构医疗事故争议受理办公室提出疑问,出示身份证,填写医疗机构义务提供的《尸检建议书》,48小时内由省级有资质的尸检机构行尸检。尸检费用由要求方支付给省尸检机构,最终责任由谁支付。3、医疗事故纠纷需要鉴定的,应当要求鉴定人到卫生局医疗事故纠纷办公室(医政科)填写《医疗事故纠纷行政处理申请书》,受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患者和医生。符合本条例规定,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未死亡的,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州医学会进行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病人死亡自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文山州卫生局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途径有三种:医患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规定的程序如下: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受理:医鉴办接到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技术鉴定书》。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粤价函[1996]385号)为:县(区)级鉴定每例600元,地方级鉴定每例1200元,省级鉴定每例1800元。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一)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二)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三)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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