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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撤销合同或者直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20...
合同约定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自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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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撤销合同或者直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不公平又称“合同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责任承担、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1、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2、法律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合同显失公平的后果是相对方有权选择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也可以选择认定原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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