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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2021-11-21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分为一般代理人和全权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来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其授权。诉讼代理人完成一些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重要诉讼行为,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仍然需要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主要有以下诉讼权利:(1)原告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口头或书面提起诉讼;(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回避;拒绝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提前支付;(4)要求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起审判,及时处理;(5)参加法庭调查;(6)参加法庭辩论;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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