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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医院在病人心目中的形象,如果病人哪里不舒服了,医护人员可能会说“你再忍一忍”;比如病人想换个房间,在无法满足病人这一要求时,医护人员可能会直接说“没房间了,你坚持一下”。这样的回答,实际上是医护人员将自己与患者分割开来看问题了,这样的回答也往往会让患者觉得医护人员“不冷不热”,甚至“很冷漠”。医生与患者应该是一条“战壕”里的“战友”,他们的共同“敌人”是疾病。只有这样看待问题,医护人员在发现患者哪里不舒服后,才能感同身受地说出:“那么,我们一起来解决问题,看看怎么能尽快使症状得到缓解。”对于病人换房间等要求,医护人员也会从患者的角度说出:“我们再想想办法。”从“你”到“我们”的称谓转变,就是一种立场的体现。 其实医生与患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也就是说,医生怎么对待患者,患者肯定也会怎么对待医生。一般情况下,患者去医院看病,至少会让3个人知道,这3个人可能是单位领导、可能是某个好朋友、可能是老婆(老公),而如果医生给患者看病之后,患者不满意,也一定会将“不满意”这一结果传递给知道他(她)看病的3个人,这3个人可能将“不满意”的结果再传播。同样的道理,如果医生在给患者看病后,令患者满意,这个“满意”的结果也会慢慢传递开去。 所以为了更好的处理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医生一定要细心,耐心的给病人讲解和治疗,让患者消除对医生的不信任,为病人健康的身体做出更好的表现。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劳动者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即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具体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实习生不是以提供劳动而获得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而是以学习为目的的学生,实习是学习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用以谋生的手段。实习生在实习中虽然以劳动为手段,但实际上是以学习为目的,以学生身份劳动,从事的劳动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技能,不能视为就业。实习生虽然与实习单位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只是简单的管理,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主要是以学生的身份受学校的管理。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生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而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是以劳动为手段,以获取生活来源为目的,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劳动。所以实习生不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劳动待遇。
实习期不属于劳动法管辖范围,不算劳动关系的开始。劳动关系是在实际用工之日起起算,所以你的合同关键是出国工作的工作内容是否为你的劳动内容。在国内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受国内法保护,与你工作的所在国法律无关。建议对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待遇计算以及出国所涉及的问题(如:人身安全等)进行详细约定,以保护好自己。但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单位给个劳动合同模板让你签字,在最后空白的地方再加上自己的条款(但需要先与老板先协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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