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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间区别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是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形式合法性审查,对商标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准...
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然而,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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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审查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商标异议的审查与裁定也是由商标局完成,在一定程度上是商标局的内部监督,这就要求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等审查标准上应当保持一致。但异议裁定中有关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体现了“个案”原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标准原则上具有一致性,但不完全相同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认为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的,在异议程序中,商标局通过听取当事人的理由后,有可能认为构成近似商标。如果异议审查标准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标准完全相同,就在—定程度上使异议制度失去意义。(二)注册申请审查属于主动审查,异议审查属于被动审查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是将一份申请与不特定的多数在先注册或者申请商标进行对比审查,对该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参与实质审查活动。异议审查仅围绕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不主动地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具有被动性。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充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理由、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适用法律条款不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在商标异议程序中都有适用的余地。如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对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无法主动审查和适用的法律条款,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进行主张,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成立的就可以适用该条款不予被异议商标注册。例如,保护驰名商标(第13条)、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第15条)、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1条)等。
以下内容以商标形式审查: 1、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的保护商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商标和商标图案的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商标申请日期,编制申请; 4、其他审查内容。
商标实质审查一般是九个月。 商标实质审查,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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