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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审查和申请审查

2022-10-31
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审查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为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商标异议的审查与裁定也是由商标局完成,在一定程度上是商标局的内部监督,这就要求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等审查标准上应当保持一致。但异议裁定中有关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体现了“个案”原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标准原则上具有一致性,但不完全相同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认为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的,在异议程序中,商标局通过听取当事人的理由后,有可能认为构成近似商标。如果异议审查标准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标准完全相同,就在—定程度上使异议制度失去意义。(二)注册申请审查属于主动审查,异议审查属于被动审查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是将一份申请与不特定的多数在先注册或者申请商标进行对比审查,对该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参与实质审查活动。异议审查仅围绕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不主动地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具有被动性。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充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理由、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三)适用法律条款不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在商标异议程序中都有适用的余地。如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对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无法主动审查和适用的法律条款,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进行主张,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成立的就可以适用该条款不予被异议商标注册。例如,保护驰名商标(第13条)、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第15条)、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1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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