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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建设、海域开发、、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能源、通信等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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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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