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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调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危害以下严重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严重伤害或死亡、强奸、强奸、绑架、放火、爆炸、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地区性严重犯罪案件(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送达途径等实施的严重犯罪案件,以及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严重犯罪案件(5)有可能依法处罚的严重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缉或批准逮捕逃跑的嫌疑犯、被告人,采取追捕必要的技术调查措施。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1、有以下情况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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