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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时用“批准逮捕”。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时,行文中使用“决定逮捕”。(2)《刑事...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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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当事人不上诉,一般情况下,在宣判的15天以后就可能会在裁判文书网上查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执行需要多长时间,这是个谁也回答不了的问题。如果有人说一年或两年或三年等等,那我只能说对于现实中的执行很多人是按规定来回答的,但是执行中的问题太多。有执行人无财产的情况,有执行法官不作为的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干涉,有各种各样的无奈。执行的完成可能是一天,也可能是十年乃至无期限。执行来的财产可能是判决的全部,也可能是判决的一小部分,还有可能花了执行的费用(包括法院收的和执行法官收的),最终却没有得到一点执行来的财产。如果是执行法官不作为,如果你有钱,可以去找他,如果你有权,可以去圧他,如果你没钱也没权,可以去告他,总之你要运用各种办法刺激执行法官去执行,完整的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千百万,要有一颗平常心,能解决的想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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