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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访纪律(一)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一律不参加地方出国(境)招商、融资和企业组织的团组。如地方政府组织综合性考察团邀请我分行行长参加,可报总行审批,但不得作出任何筹资担保、融资服务的承诺。(二)分、支行和总行各司局未经批准和指定,不得自行组团出访。未经批准,均不得擅自直接或间接与国外金融机构联系出访事宜。(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暗示或授意外国或XX机构、人员发出邀请,也不得为达到出国目的而有意请对方先行来访。(四)不得违反、办理程序,不准擅自边上报待批,边办理护照签证手续。(五)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因公出国的计划安排和审批意见,不得反复说情和拖延执行。(六)出访团组要严格执行出访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境外的停留时间。遇有重大事项,要与我使(领)馆和驻外机构取得联系,及时请示报告。(七)出访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1.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出国(境),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要按总行有关保密规定报经上级批准;2.不得暴露不宜公开的身份和任务;3.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及保密事项;4.不得在对外联系中提供内部资料和泄露国家秘密事项;5.不得擅自参加境外不明底细机构邀请的活动;6.团组出访不得私自活动,单人因私拜访要经团长批准并预留联系电话,按时返回团组住处。(八)出访前要进行“涉外人员守则”,在境外要自觉遵守有关外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准有损国格和人格的行为。(九)出访前取走护照时,必须将本人身份证上交护照管理部门;在一国活动期间,护照应当统一保管;回国后要及时上交护照,换回国内身份证。(十)领报出国(境)费用要严格遵守财政部有关规定。不得超支和虚报冒领,超支部分和由于擅自改变计划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虚报部分要加数追缴外汇。归国后要及时结算。
财务公司应在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后按照结售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
1、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2、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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