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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有关批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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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确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为了保证事故认定的相对正确,公安机关内部有相关的复核部门进行复核.对于这一点事故认定书下面有相关的说明.一般是到上一级的交管部门进行.另外现在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果认为事故认定有问题也可以不采用此证据.如有一明白的地方可打我的电话13703770767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申请复议,只能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当事人在签收交警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如果认为责任认定错误的,可以采用以下二种方式来处理:1、从收到责任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提除复核申请,由上一级交警部门来重新复核,以确定原责任认定是否正确。如果发现确实认定错误的,可以由复核机关直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2、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向法院出交警事故认定错误的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要求法院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如果经法院审查,交警所作责任认定确实错误的,则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来认定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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