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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发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有异议的,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送达日起3天内书面审查申请。当事人逾期提...
通常只用两种途径,一种是复核、一种是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由法院来确定事故责任。 1、复核:就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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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质疑,阐明理由及提供证据,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民事赔偿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当庭质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提交自己的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受害者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因此,法院判案,不是完全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大小来确定赔偿的比例。 由此可知,当我们拿到错误判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以及在人民法院进行当庭质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错误可以去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修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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