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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 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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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 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合伙人不得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 四、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经济实体出资。 五、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六、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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