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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 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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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企业应首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 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合伙人不得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 四、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经济实体出资。 五、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六、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业,其偿还的担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份额。当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并存时,就将涉及到债务承担的顺序问题。因为不论是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企业,还是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人,他们履行债务的担保,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了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该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二者在履行债务的担保方面有交叉重复的地方,所以二者同时负债时,便需要确定,各自应先拿出哪一块财产来偿还,也即必须确定债务承担的顺序。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应该用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有剩余的,根据合伙协议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再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而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则首先应该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有剩余的再被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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