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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关键要看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虽然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双方对法定赔偿标准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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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情况工伤赔偿私协议效或者申请撤销: (1)未经工伤认定劳能力鉴定前否认定工伤劳能力等级做协议; (2)存显失公平、重误解甚至用单位欺诈、胁迫、乘危情况签订违背劳者真实意思表示; (3)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且合形式掩盖非目。 除以上情形以外,无须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应适用我国《》。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变更撤销的有:(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及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我国《》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不平衡,属违反民法上公平合理原则的协议。显失公平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二是另一方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三是受害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工人要求拆迁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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