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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承诺的保密协议无效

2021-10-20
保密协议是指对有保密义务的人在职期间保密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如保密合同的主体是使用者和劳动者。劳动者无论在职或离职后均不得将自己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以任何形式告知任何第三方或者利用自己知悉的商业秘密进行自营等活动。但是,使用者必须支付履行保密义务的人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违约金的约定状况。也就是说,使用者只能在两种法定情况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是使用者为劳动者提供特殊训练费用,双方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时,应向使用者支付违约金,二是使用者与劳动者约定有竞争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争限制约定时应向使用者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除法定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进行其他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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