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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管辖

2022-11-01
我国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由提起离婚的一方向另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愿意在上海法院离婚,且其中一名外籍人士在上海居住满一年,上海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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