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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

2023-06-11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通风报信”一般是指向实施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有意泄露或者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查处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做好查处工作,而不应当向实施违法行为的人通风报信,使违法行为人逃避法律的制裁,破坏查处工作。按照规定,向从事违反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应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此罪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已经构成犯罪,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查处,为其通风报信。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已经构成犯罪,或者无意中向实施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透露了查处情况,则不构成犯罪。二是客观上实施了向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行为。 对于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讲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通风报信的行为,使众多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或者使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等。 2.对于向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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