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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
公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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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一般包括:1、首部,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2、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3、尾部: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1、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意见合理的,需要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量罚决定进行调整的,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直接调整。 2、需要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定性依据、处罚种类及量罚幅度进行调整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 3、违法、违规行为定性和量罚的理由、依据; 4、给予处罚的种类、幅度; 5、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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