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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原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赔偿调解是条例关于解决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是医疗事故争议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进行调解,调解能否达成协议,都取决于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自愿原则体现在:第一,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的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进行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自愿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愿也不能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一方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停止调解。第二、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结果的自愿。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涉及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干涉。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赔偿数额的建议。(二)合法原则。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活动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可以互谅互让,可以妥协和让步,但是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计算,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目前有三种解决的方式,即: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 1、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 2、行政调解。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司法诉讼。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最大的好处是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只需提供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只要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的协商调解可以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的,也可以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一)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 这种协商简单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别在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协议书漏洞较多的情况下,往往达成协议后双方再起争端。 (二)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办法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办法能及时平息事态,稳定双方的情绪。 (三)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该协议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得上诉。它的好处是法律效力高,规范性强。但医患双方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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