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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出代表人进行诉讼。其前提条件如下: (1)一方当事人为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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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出代表人进行诉讼。其前提条件如下: (1)一方当事人为十人以上; (2)诉讼代表人是当事人之一,与其代表的当事人诉讼利益一致; (3)诉讼代表人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选出来的; (4)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是二至五人; (5)原告应在指定期限内自愿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如果当事人推选不出来的,法院可以依照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享有程序性事项的代表权限,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即诉讼代表人仅可以就程序性事宜自行作出诉讼行为,包括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等;若在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下,诉讼代表人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才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主要包括变更、放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是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表人,产生于共同诉讼中,是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同于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代表公司出庭参加诉讼时的称呼也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作为股东身份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而已。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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