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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到底是什么?

2020-09-12 21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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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出代表人进行诉讼。其前提条件如下: (1)一方当事人为十人以上; (2)诉讼代表人是当事人之一,与其代表的当事人诉讼利益一致; (3)诉讼代表人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选出来的; (4)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是二至五人; (5)原告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自愿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如果当事人推选不出来的,法院可以依照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享有程序性事项的代表权限,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即诉讼代表人仅可以就程序性事宜自行作出诉讼行为,包括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等;若在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下,诉讼代表人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才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主要包括变更、放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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