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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证券公司经理层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及时处理或者改正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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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明。
独立董事除具有《》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宜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作为召集人。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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